最近,我遇到了一些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授予临时居留证的程序持续了几个月,并以否定的决定告终。 起初,该决定的动机在我看来似乎很合逻辑,不是因为对文件的分析和诉讼程序的事实表明对申请人的事实(对申请人而言)是事实的。

根据《外国人法》第114条,如果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停留的目的是从事工作并共同满足以下条件,则将获得临时居住和工作许可:

1)外国人有:

a2004827日关于由公共资金资助的医疗保健服务法或保险人的确认书(涵盖波兰共和国境内治疗费用)的法律所指的健康保险

b)稳定和固定的收入来源,足以支付他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

2) 该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境内拥有居住地;

3) 委托工作进行的单位不能满足当地劳动力市场的人员配备需求;

4) 由委托执行第106条第1a款所指的授权申请书附件中的工作的实体所表示的报酬,不得低于从事类似工作或具有类似类型工作的雇员的报酬,或 处于可比位置。

5) 第4点所指的每月薪酬不少于工作最低薪酬

当局可能会在接受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时,发现证明上述条件已得到满足的文件的完整性,然后在完成诉讼程序后,认为条件仍然不成立。这通常是因为文件具有其“有效性”(例如,在一定期限内订立的合同的情况下),并且在数月的诉讼中,可能会证明当局具有历史事实的确认(例如,申请人拥有的租赁合同期限为每天(一天),而不是最新的(即在决定之日)。这是因为一般规则是,行政当局应根据案件发布之日的事实发布决定。判例法和学说中统一提出了这一观点。例如,最高行政法院在2000年10月4日的判决中,参考编号VSA 283/00(“ LEX”第50110号)指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对提起诉讼的日期具有约束力。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方面的决定性因素是决定之日的有效状态。“行政法学说中表达了类似的观点(A.Wróbel[in:] M. Jaśkowska,A。Wróbel:《行政诉讼法典》,评注,克拉科夫,2005年,第617页; B。Adamiak [in:] B. Adamiak,J。Borkowski:《行政诉讼法典》,评注,华沙2006,第601-页602)。主管机关应根据案件发布时的事实发布行政决定的结论主要来自《行政诉讼法》第7条所表达的客观事实原则,根据该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公共管理机构将采取所有必要步骤对事实进行解释并解决此问题。该规则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之前的程序。

为避免这种情况,值得提交文件以确认是否有获得上述许可证的先决条件,检查直到合同有效(例如租金,雇用合同),考虑最低工资的变化,并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做出反应:变化(例如:提交延长法律关系期限的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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