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取得的东西,其中法定财产共同体有效,部分来自配偶之一的个人财产所得的资金,部分来自配偶共同财产的财产,进入配偶的个人财产和配偶的共同财产 股份的配偶,对应于购置时从这些资产中分配的资金比例,除非从转让给购置物而转移的个人或共有财产的收益分别是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支出。(最高法院2018年10月19日决议,文件编号:III CZP 45/18)
婚姻期间取得的东西,其中法定财产共同体有效,部分来自配偶之一的个人财产所得的资金,部分来自配偶共同财产的财产,进入配偶的个人财产和配偶的共同财产 股份的配偶,对应于购置时从这些资产中分配的资金比例,除非从转让给购置物而转移的个人或共有财产的收益分别是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支出。(最高法院2018年10月19日决议,文件编号:III CZP 45/18)